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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什么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 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开始出现。
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的正宁县建立了回民自治乡人民政府,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47年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了行政 地位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自治区,不论人口多少和地域大小都统称自治区。
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即各民族自治区的政权机关,称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什么放在首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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