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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专业对照表
专升本招生专业对照表是专升本报考的重要参考资料,对于报考专业限制不清楚的,都可以通过查看招生对照表来进行解决。招生专业相近专科专业汽车服务工程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汽车电子技术等汽车制造类专业;汽车运用与维修等道路运输类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数控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等机械设计制造类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等自动化类专业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焊接技术与自动化、特种加工技术等机械设计制造类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系统与维护、软件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动漫制作技术、嵌入式技术与应用、信息安全与管理、移动应用开发、云计算技术与应用、电子商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等工程管理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村镇建设与管理、城市信息化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消防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建筑经济管理、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市政工程技术、城市燃气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房地产检测与估价、物业管理、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水务管理、机电设备安装技术、公路机械化施工技术、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管道工程技术等土木工程环境地质工程、岩土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测绘工程技术、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测绘与地质工程技术、矿井建设、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古建筑工程技术、园林工程技术、村镇建设与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市政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铁路桥梁与隧道工程技术、高速铁道工程技术、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等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国土测绘与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古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园林工程技术、村镇建设与管理、城市信息化管理、环境艺术设计、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地质调查与矿产普查、工程测量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测绘工程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测绘与地质工程技术、地图制图与数字传播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旅游管理、景区开发与管理、室内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动画与模型制作等生物制药食品生物技术、化工生物技术、药品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生物产品检验检疫、应用化工技术、工业分析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检测技术、兽药制药技术、中药生产与加工、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服务与管理、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商检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动物医学检验技术、动物药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化学制药技术、生物制药技术、中药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等会计学财政、税务、资产评估与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投资与理财;财务管理、会计、审计、会计信息管理;信息统计与分析、统计与会计核算;工商企业管理、商务管理、连锁经营管理、市场管理与服务;市场营销、广告策划与营销;物流管理、物流金融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中小企业创业与经营、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公益慈善事业管理、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葡萄酒营销与服务、陵园服务与管理等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物流管理、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管理、经济信息管理、商务经纪与代理、旅游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电子商务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铁路物流管理、民航运输、商务经纪与代理、出版商务、出版信息管理、大数据技术与应用、中小企业创业与经营、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跨境电子商务等英语旅游英语、英语教育、商务英语、应用英语等
专升本升本复习经验总结:不坚持到最后一刻,永远都不要觉得自己不行。
其实说实话,专升本真的不难,难的是内心的坚定。再就是选择,选择有时候比努力更重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的学校以及对应的课程去坚定这个目标一步一步的去攻克,终会守得云开见月明!
以上就是2024年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专业对照表了,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网站内老师。小编推荐2024年湖北普通专升本院校招生专业对照表汇总2024年湖北普通专升本53所学校各科目考试大纲汇总
如何解决中国公益如今面临的问题
当前社会公益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是社会支撑的公益慈善意识和氛围需要培育。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有一种社会氛围,需要公众公益意识和社会公益价值观的支撑。但是,当前还有很多人没有充分意识到社会公益组织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独特作用。2005年12月湖北省慈善总会在武汉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中超过半数以上的公民认为慈善事业属于政府的救济行为,知道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人数不足一半;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虽然也曾参加过捐款捐物活动,但主要还是通过工作单位、学校、居住街道、慈善机构进行捐赠,而“经常主动捐赠”的人则很少。
作为一项有着实质内容的道德事业和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公益慈善事业实际是一种独特的财富转移方式,但目前参与行善和捐献者特别是各类企业的动机往往十分复杂。但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其参与捐献,就能通过公益组织实施有效救助,可以在追求公益效果的前提下提升社会道德。然而,有关统计显示,中国90%的公民没有捐过款物,参与捐助活动的中国企业不到总数的1%。当然,这跟中国的民营企业站稳脚跟时间还不长有关,近一两年来才开始有“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的观念。
二是扶持发展的法律框架急需构建与完善。尽管目前政府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但是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仍不确定。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管理需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亟须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实施细则。
要求扶持中国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的呼声较多。一是要求先取得“行政合法性”后才能取得“法律合法性”问题。根据现有的社团管理法规要求,建立社团组织时必须通过一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挂靠并审批,之后才能在民政机关登记注册,这种管理体制只能造就大量的官办社团组织,而许多真正从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公益组织,由于无法找到主管单位,不能在民政部门获得合法的身份。二是对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双重管理体制将组织的成立、管理、运行以至于最后解体都纳入政府管理体系。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往往不是半官半民的组织就是准政府机构。而真正的从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恰恰由于现行制度的限制,很难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同时面临着法律和政策上的困惑。三是目前涉及社会公益事业的税费优惠等鼓励政策不完善。现行规定对个人和企业捐助的善款减税免税比例偏低,享受全额免税的仅有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2家慈善机构。目前凡是比较成功的社会团体,都与创办者的特殊地位或是否取得政府的支持分不开。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款物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国内。这与扶持其发展的法律及政策空间不足有密切关系。
三是公益组织的自身建设与公信度亟待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否取得社会公信。而目前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法制观念、社会责任有待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自律机制不够健全,组织行为不够规范,甚至信誉缺失等问题。而且由于在社会转型中受到价值观失范、诚信缺失等影响,目前公益组织公信力的现状令人担忧:一是募捐不坚持自愿原则。由于目前许多社会公益组织实质上是政府部门的延伸,往往面向干部职工和公务员队伍采取摊派形式开展募捐,违背自愿精神;二是善款去向不公示。对捐款的 赛泰泵阀使用情况,捐赠者无从了解,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科学,运作不够透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公信力,挫伤民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和信心;三是专业和专职人员缺乏。公益组织行政色彩浓厚,不注重捐献文化培育,自律机制不健全,捐献制度缺位等,造成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持续不高,反映了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
总之,中国社会公益组织数量偏少、组织体系发育还很不成熟,应有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无论其外部的发展环境还是自身的发展水平都需要完善提高。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公益组织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纳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推进我国社会的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对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意义上,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公益组织的过程,也是社会建设和制度创新的过程。
一要规范管理、引导提高。重视法规建设政策引导。国家应当尽快研究并制定《社会公益事业法》及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统一规范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组织形式和具体运作程序,同时整合已出台社会公益相关法规,规定公益组织的主体资质、监管规制、活动程序、会计准则和主管机关。当前,要强化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和依法监管的作用, 改变长期以来“重登记、轻管理”,“重行政管理、轻依法管理”的局面,促进社会公益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制定扶持社会公益组织的政策,降低社会公益组织的准入门槛,扶持、帮助民间社会组织提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和能力。在保证对社会公益组织正确管理和引导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各项改革,为其生长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对其投入资金的公益事业,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担具体实施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并对它们进行跟踪管理。
完善公益捐赠鼓励措施。根据国外经验, 社会激励机制中税收制度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推进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建议政府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实行个人收入捐赠社会公益事业部分免税和开征遗产税、所得税、赠予税以及特别消费税等,对公益慈善事业及其参与者的税收照顾和优惠, 对个人特别是富人所得税或遗产严格执行累进税率制。目前要适当提高捐赠所应减免税收的优惠限额,以此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励捐赠行为;对尚未成熟的社会公益团体要落实“免税”甚至奖励政策,激励其募集善款行为;要简化免税申请程序,放开受助对象限制,允许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公益机构定向捐赠的善款在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并促使企业及高收入阶层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对社会公益组织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
健全公益组织监管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对一些活动类组织重点是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对公益活动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对一些维权类组织重点是做实,通过督促、检查和运作机制的探索,确保经费来源、作用发挥、名副其实;对慈善类和公益服务类组织,则通过奖励、委托、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扶持。在大力培育发展民间社会公益组织的同时,加大对非法和违法、违纪公益组织的查处力度,确保社会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要倡导公益褒扬善行。广泛传播公益理念。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应该把社会公益精神的传播培育纳入全民教育宣传的框架体系之中,通过电台、电视、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及时宣介公益善行和国内外社会公益动态信息,传播普及公益理念,培育公众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社会公益意识。
营造公益文化氛围。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各级党和政府要把社会公益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大力弘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国家应该建立爱心公益表彰奖励制度。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善于及时发现榜样,通过评选、表彰、宣传典型等,让行善者得到精神的褒奖和道德上的肯定,享有较高的荣誉和社会地位,极大地激发社会成员的善心与爱心,褒扬激励更多民众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党政部门还可以结合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活动,把社会公益事业融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指标体系。主流媒体要积极开展公益传播工作,安排一定的版面、时段用于公益宣传,定期公布社会捐赠及救助事迹,鸣谢和激励爱心捐赠单位和个人,营造人人关注公益事业、人人参与公益善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现阶段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着重要在规范化建设的同时,拓宽筹资渠道,增强救助实力,加强自律、注重公信。
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当前社会公益组织在加强自身建设中要着重增强自主意识,发展自立和自治能力,逐步建立规范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公益组织要精心策划救助平台、设计救助项目、制定有关管理规则,保证捐赠者捐赠的款物捐得乐意、用得其所,能够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水平,壮大队伍,招募志愿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提高自身服务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政府可实行向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的办法,完善公益组织税收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措施,增强公益组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公益组织的自主发展能力。
注重自律诚信建设。在自律方面,社会公益组织应制订完备的规章制度,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构,以维护其规范运行。同时接受捐献者和社会各界尤其是舆论的监督,接受政府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其组织审批、社会捐献活动和基金等的监管。特别要注重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加透明度,对捐赠款物具体用途和去向都应在网站明细公布,对捐赠者有明确的交代;在捐助项目选点、评估时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主动邀请捐助方参与;在捐助项目结束时和年终应主动接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捐赠者。
拓宽公益筹资渠道。我国社会公益机构筹集善款存在着严重的“募捐资源不足”,已有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外国援助和商业活动。因此,社会公益组织要树立市场营销观念,学会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募集社会公益资源,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募捐活动。可以借鉴国内外相关公益组织的筹资经验,积极探索通过与媒体互动开展公益传播募集善款,与公益社团、专业机构、爱心企业联动开展公益活动救助弱势群体,设立爱心公益基金和组建爱心公益联盟等方式壮大实力,力争汇聚更多的社会爱心。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规执行。第四条 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合法、公开、平等、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监督本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开展慈善活动,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慈善节目或者栏目,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发布慈善信息。
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弘扬慈善文化的艺术创作,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慈善知识,培养慈善理念。学校开展的慈善活动,应当与学生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慈善文化的研究。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宗旨,依法开展募捐和慈善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慈善组织。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制订章程,并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理事会和监事的职责、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慈善组织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财产的管理制度,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慈善组织章程开支。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立独立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慈善组织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慈善财产状况,募捐和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实施慈善项目和开展其他重大慈善活动的情况和效果;
(五)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开支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捐赠人要求查询前款规定信息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提供。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慈善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者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决定转入其他慈善组织,用于发展慈善事业,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对于发展慈善系统哪些方面是重要的
完善慈善立法,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慈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所必需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一些涉及慈善方面的法规零散地规定于其他法律中,不仅缺乏系统性,而且彼此之间难以实现有效衔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快慈善立法的步伐。
健全制度安排,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制度建设是加强和创新慈善事业的重要着力点。要确定政府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程序和手段,提高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加强与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配合;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和监管的需求,培育发展独立的专业组织、慈善行业团体等新的监管主体,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种监管主体的职责。目前慈善组织发育良好、慈善事业较为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成熟的评估机制。我国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吸引民间的第三方组织和机构参与评估、监督慈善组织的活动,这样既能节省政府部门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监管水平,又能提高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业的公信力。例如,可以在各级人大设立公益慈善委员会,专门负责规划各地慈善事业发展,统筹对各类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协调公益慈善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科学的慈善事业管理体制。
优化政策引导,加强慈善组织的自身人才队伍建设。我国的实践表明,公益慈善组织迫切需要建立一支具备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从业人员队伍,特别是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和运作的人才队伍,实现慈善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发展的专业化与职业化。目前,我国在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人才培养方面还比较薄弱,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亟待充分发挥。实践中,可以在高等院校设立相关专业,设计科学实用的相关课程体系,着力培养专门从事社会服务、能够在慈善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的高级专门人才;在职业教育院校着力培养从事慈善事业的一线工作人员;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应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分析对人才的需求趋势、需求数量和需求结构,为人才培养提供基础性的数据和信息。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专职慈善工作人员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吸引力,不断壮大慈善工作队伍。建立全球化的交流和学习机制,使这种机制不仅适用于慈善家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也适用于从事慈善事业的其他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使所有成员在交流学习中摄取营养,提升对慈善事业的认知水平,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慈善事业、应对面临的新任务和新挑战。在慈善组织内部,则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优化慈善组织自身的决策机制、民主机制、参与机制,使慈善组织的成员能够参与组织日常管理,增强其业务水平和对慈善事业的认同感。
创新体制机制,促进慈善组织的全面发展。政府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鼓励更多的民间机构和社会人士依法独立开展慈善事业,形成与官办慈善机构互补、合作、竞争的局面。政府要着力从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和信任度入手,加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政府要将一些适合转移的职能交由慈善组织承接,促进慈善组织职能的合理与完善,有意识地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向专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应当以政府为主导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慈善项目招标体系,公开透明地选择“消费”慈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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